中華民國美術設計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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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會簡介 | 組織章程 | 現任理監事 | 歷屆理事長 | 入會辦法 | 英文簡介 |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美術設計協會組織圖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美術設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為The Graphic Design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第2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3條:本會以團結全國美術設計者,致力於設計創意探討與研究,
    促進相關創作及國際地位提昇為目的。
    第4條: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5條:本會會員依「合作、創新、榮譽」為信條,共同任務如下:

    1. 舉辦有關設計之展覽、研究、座談、交誼、觀摩等活動。

    2. 出版專業設計資訊之發行。

    3. 辦理設計人才培育及相關能力之檢定。

    4. 輔導工商企業、團體有關設計製作之代理與推薦。

    5. 推展台灣設計走向國際設計舞台及相關交流。

    6.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會員
    第1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1.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 美術設計或相關工作者。

    2. 會員入會需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過半數審核通過,並完成繳納會費手續。


    第2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費繳納後均不予退還)。
    若未如期繳費者即視為暫停會籍。
    第3條:會員有違反政府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
    第4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5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會員為一權。但「學生會員」無被選舉權。
    第三章:組織及職員
    第1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2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相關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團體解散及財產之處分。

    7.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3條:理事、監事組織:

    1. 本會置理事21人、監事7人,由會員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2.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監事若干名。

    3. 常務理監事及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4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候任理事長之辭職。

    5. 審核及解聘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8.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5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及候任理事長、理事長、前理事長各1人:

    1.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2. 候任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及理事中選舉1人擔任。

    3. 理事長依卸任之候任理事長經全體理事過半數同意追認擔任。

    4. 前理事長依當屆卸任理事長擔任,並為當然之常務理事。


    第6條:理事長對內管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如因事不能視行職務時,應指定候任理事長或常務理事1人代理,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第7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預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監察事項。


    第8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由常務監事為召集人。
    第9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候任理事長、理事長、前理事長則限當選就任二年,不得連選連任。以上並均為無給職。

    第10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受停權處分者。


    第11條:本會置秘書長1人及得設副秘書長、秘書、執行工作人員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以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如因故無法工作時,得由理事會通過解聘之。
    第12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由理事會施行。
    第13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1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1條: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與臨時大會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間應於15日以前書面通知。

    定期大會每年召開1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2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3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出席,經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除名及理事、監事之罷免。

    3. 團體解散及財產之處分。

    4.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4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或臨時會議。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5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1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


      • 個人會員新台幣1,500元。


    2. 常年會費:


      • 個人會員新台幣3,000元。

      • 每年7月1日以後入會者,當年常年會費折半收費。


    3. 事業費、政府補助費、委託收益、會員捐款。

    4. 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


    第2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第3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經理事會審查後,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
    第4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1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2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3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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