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快報公告內容
台灣國際動畫影展/台灣獎徵動畫作品

由國家電影資料館辦理,為推動台灣動畫文化,提昇國內動畫影像創作之內涵與水準,鼓勵國人進行動畫影像藝術創作,特於台灣國際動畫影展中設立台灣動畫獎競賽單元。

●參展資格/凡報名參加2006年台灣國際動畫影展-台灣獎之競賽單元者,須符合以下條件:(1)參賽作品之創作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2)參賽作品在2004年5月1日之後完成者。(3)參賽作品包含50%以上動畫內容者。

●參展條件/(1)已經在市面上流通之作品,不得參加比賽。(2)參賽作品一律以DVD NTSC標準規格投件,原始製作媒材不限,但報名時應註明。(3)參賽作品所使用之音樂、劇本、人物等係使用他人著作者,均需繳交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4)參賽作品若曾於其他影展參賽及得獎者,應於報名表中詳細填寫。(5)參賽作品數量不限,並無須繳交報名費。(6)一部作品須填寫一張報名表。(7)報名表必須詳細填寫完整,並隨表附上充分的影片資料(兩張劇照-照片規格需求為350dpi、20×20cm、JPG檔。劇情大綱、DM、參展者照片、簡介、作品年表等)之電子檔以利作業。(8)參賽者必須提供作品的DVD作為評審選片之用。作品之標籤上須標示作品名稱及長度,一張DVD可包含一部以上的作品。(9)報名表及DVD需在2006年4月30日前寄達影展單位,以郵戳為憑。(10)由於作品放映時必須以原始規格之媒材展出,因此如以16厘米或35厘米影片製作,應提供16厘米或35厘米之電影拷貝參展;如為DV或數位製作之作品,應提供Digital Betacam或Betacam之影帶參展。(註1.影片不得使用磁帶音軌系統。2.Betacam的影帶應至少有30秒的color-bar訊號,以及5秒的黑畫面作為起始畫面。)(11)影展單位如確定在臺灣的其他縣市舉辦巡迴展,入圍之參賽者應予同意。(12)選片用之DVD將留在國家電影資料館存檔,不予退回。(13)入圍作品的參展人,必須在2006年5月15日前提供品質良好的拷貝給影展單位。

●作品評選/(1)評審團之組成:由影展單位遴聘產、官、學界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團。(2)評分項目: 依據整體表現及分項特色,包括:創意、角色設計、場景設計、動畫製作、聲音創作、聲音演出等進行評選。

●評審流程/(1)資格審查:由影展單位於收件之後書面審查參賽者資格,核對各項參賽資料是否齊備及合乎規定。(2)初選:1.由評審依據評分項目進行評審,選出前20∼25名作品,進入決選。2.通過初選之入圍作品將於影展中放映。(3)決選:選出台灣獎得獎作品。1.由決選評審委員討論後投票決定各項獎項得獎名單,得獎名單應以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議產生。2.評審得視參賽作品水準決定各項獎項是否「從缺」或「增加名額」,並得視實際情況將獎金作彈性調配,但不得超過原獎金總額。

●結果公佈/(1)初選結果於2006年6月在記者會及影展官方網站公佈。(入選的作品將會以電子郵件通知參展者。)(2)台灣獎得獎者將於9月10日影展閉幕暨頒獎典禮中公佈並頒獎。

●擬頒獎項/(1)獎項:TIAF大獎、台灣動畫金獎、科技藝術金獎、美術創意金獎、 幽默原創金獎、學生動畫金獎、評審團特別獎。(2)獎金總額:共一百萬元。

●作品放映/(1)入圍作品將在2006年9月1∼10日於第四屆台灣國際動畫影展活動中放映。(2)如確定於其他縣市舉辦巡迴展,將另先告知入圍之參賽者。

●運送保險/(1)影展單位將負擔入圍作品的運送費用。(2)影展單位將確保作品在影展期間的安全。(3)如非有其他協議,影展單位將於影展結束後30天內寄回參展拷貝(不含選片之DVD)給報名表中指定之收件者。

●作品宣傳/參展者應授權影展單位使用入圍作品之部分內容(最多60秒),或提供影片相關資料作為影展宣傳之用。

●聯絡方式/參展作品及資料請寄至以下地址: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100台北市青島東路7號4樓(請註明第四屆台灣國際動畫影展參賽作品)。聯絡電話:02-23924243,傳真:02-23926359,E-mail:tiaf@mail.ctfa.org.tw,網址:www.ctfa.org.tw/tiaf。

●其他備註/(1)參賽作品如經發現涉及抄襲、侵犯智財權或違反參賽規定者,影展單位得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獎金與獎座,並由參賽者自負法律責任。(2)參賽作品請保留原始檔備查。(3)凡報名參賽者,即視同認同本簡章之各項內容及規定,若有未盡事宜,由影展單位解釋並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