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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紀念堂徵求文創商品開發合作廠商-10月20日截止文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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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辦理 10月20日截止文件申請

中正紀念堂徵求文創商品開發合作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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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目的/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強化本處品牌形象推廣,透過對典藏文物、蔣中正總統暨夫人、國定古蹟等意象之加值運用,以傳遞文化教育內涵及提供遊客服務,特公開徵求可與本處長期合作之優質廠商,建立跨界整合之創新營運模式,以開發本處品牌暨文創衍生性商品。

●本處徵求合作開發商品主題/

(1)以中正紀念堂建築、典藏文物、園區生態景觀或其他元素開發之衍生商品。

(2)以蔣中正總統暨夫人等歷史相關主題所開發之衍生商品。

(3)以本處藏品圖像或作品等主題開發之衍生商品,可利用圖像請參考本處全球資訊網:http://www.cksmh.gov.tw/index.php?code=list&ids=435。

(4)以國家象徴(如三軍儀隊)、國旗元素等開發之衍生商品。

(5)本處104年至107年歷史主題開發參考:

1.104年:抗戰勝利暨台灣光復70年。

2.105年:蔣中正總統130年冥誕。

3.106年:中華民國行憲70年紀念。

4. 107年:推動九年國民義務教育50周年。

●廠商申請資格/本公告徵求之廠商區分A類品牌廠商及B類活力廠商。A類品牌廠商應具備自有商標、國內(外)行銷通路,有設計、跨界整合能力與行銷實績;B類活力廠商應具備文創商品設計及量產能力。廠商資格如下:

徵求對象/資格

A類:品牌廠商

1. 於國內外合法登記設立且過去三年營業額連續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 政府機關、於國內外合法登記立案之學校、公司、工廠、法人、機構、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獨資、合夥事業體。

3. 具備自有通路。

4. 具備自有商標。

5. 具備文創商品設計、生產與行銷實績。

6. 有具體事證證明具有整合文創產業鏈或跨界結合能力。

B類:活力廠商

1. 政府機關、於國內外合法登記立案之學校、公司、工廠、法人、機構、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獨資、合夥事業體。

2. 具備文創商品設計及量產能力。

●申請文件及申請時間/

(1)申請廠商應備妥以下書面資料,送審資料一律不予退還,請自行備份留存:

1.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商業、工廠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廠商未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 申請表1份(附件1)。

5. 遵守智慧財產權法令及承擔相關責任聲明書1份(附件2)。

6. A類品牌廠商應檢附提案企劃書1式10份(附件3)。

(2)申請時間:103年9月29日起至103年10月20日17:00止(以郵戳為憑)。請於規定時間內以掛號郵寄,或由專人送達本處,逾期不予受理。寄送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號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研究典藏組(註明「徵求品牌暨文創衍生性商品合作廠商案」,並標示為申請A類或B類廠商)。

(3)徵求訊息均公告於本處全球資訊網http://www.cksmh.gov.tw。

●審查程序及審查基準/

申請案件審查作業流程詳見開發品牌暨文創衍生性商品合作廠商審查作業流程。

(1)A類品牌廠商:

1.資格審查:本處成立工作小組針對廠商資格及相關文件進行資格審查。文件未備齊或不合規定而屬得補正者,本處得通知廠商限期補正。

2.提案評審:通過資格審查者,本處將通知廠商進行簡報答詢後,依審查基準進行審查。

3.評審基準//說明:

創新商業模式/自有商標優勢、創新商業價值、獲利模式

創新性與文化內涵/商品設計與創意、商品之文化內涵、與市場既有或類似商品之差異性。

行銷策略規劃/商品定位、市場區隔與消費市場分析、品牌行銷策略規劃、通路鋪點規劃、新市場拓展。

跨界合作實績/獲獎紀錄、整合文創產業鏈或跨界合作之相關經驗實績。

(2)B類活力廠商:

1.資格審查:本處成立工作小組針對廠商資格、相關文件進行審查。文件未備齊或不合規定而屬得補正者,本處得通知廠商限期補正。

2.文創商品樣品審查。

3.評審基準//說明:

商品設計/工藝技術與材質的結合度、商品之設計創意與美感、外包裝之設計創意與美感、與市場既有或類似商品之差異性、商品內涵。

量產與銷售規劃/預計量產數量及可行性評估、產品成本價格分析與銷售回饋金合理性、產品銷售之預期效益評估。

商品品質/預計量產數量及可行性評估、產品成本價格分析與銷售回饋金合理性、產品銷售之預期效益評估。

包裝與安全性/包裝安全性說明、運輸損壞可能性評估。

●合作規範/

(1)合作廠商與本處開發文創商品前,應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品牌圖像授權衍生商品使用作業要點」簽訂「圖像利用保密切結書」,以利後續進行商品開發。

(2)商品不得有妨礙善良風俗、滋生事端、損害國家形象及妨礙本處名譽之情事,若有重大違約等情事,經本處限期改正而未予改正者,本處得逕行終止契約。

(3)商品包裝或標示須符合商品標示法等規定,應以明顯易辨之方式,於商品設計或其包裝上呈現本處商標;A類品牌廠商開發之商品標示,應有雙方之商標。

(4)商品應於包裝或說明卡記載該商品之簡介與設計理念。

(5)廠商販售商品、展場陳列用樣品、損耗品及盤損,由廠商自行吸收,並於契約中規定。

(6)廠商應依本處博物館商店之需求,提供適當數量之商品、相關文宣、輔助陳設及裝飾物等,以利推廣行銷,並應配合本處櫃架提供位置,不得要求特定櫃架。

(7)本處博物館商店可於活動設攤、展示場地等各種通路銷售合作開發之商品,廠商應配合提供適當優惠方案,以符本處博物館商店之行銷活動需求。

(8)於本處博物館商店販售之商品,其售價應涵蓋授權金;在其他國內(外)行銷通路銷售者,不與本處拆帳,但須依生產量繳付本處商標授權金。拆帳與權利金比例另於契約中約定。

(9)其他未盡事宜於合約中詳實明定。

●其他事項/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除適用其他相關法規命令外,得依本處官網公告內容為補充。

●洽詢窗口/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研究典藏組,100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號,電話02-23431100分機1207。

●相關表件如附件/(1)審查作業流程、(2)A類、B類廠商申請表、(3)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責任聲明書、(4)A類廠商提案企劃書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