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入會 |
| 1. |
本會以最熱忱的態度歡迎從事設計工作的朋友加入本會,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學生會員」,詳細內容請參考以下的「協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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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有關入會申請資料索取,請聯絡會務組:Tel.02-23639156。您也可以下載「入會表格」後,填妥傳真至02-82628833 或郵寄至 「106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79-1號10樓之2 中華民國美術設計協會 收」 ,我們將盡速為您服務,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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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章程 |
| 第一章 總則 |
■第1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美術設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為The Graphic Design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第2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3條:本會以團結全國美術設計者,致力於設計創意探討與研究,促進相關創作及國際地位提昇為目的。 ■第4條: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5條:本會會員依「合作、創新、榮譽」為信條,共同任務如下: 1.舉辦有關設計之展覽、研究、座談、交誼、觀摩等活動。 2.出版專業設計資訊之發行。 3.辦理設計人才培育及相關能力之檢定。 4.輔導工商企業、團體有關設計製作之代理與推薦。 5.推展台灣設計走向國際設計舞台及相關交流。 6.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
| 第二章 會員 |
■第6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1.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 美術設計或相關工作者。 2.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美術設計相關科系之在校學生。 *會員入會需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過半數審核通過,並完成繳納會費手續。 ■第7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費繳納後均不予退還)。若未如期繳費者即視為暫停會籍。 ■第8條:會員有違反政府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 ■第9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10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會員為一權。但「學生會員」無被選舉權。 |
|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
■第11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12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相關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議決團體解散及財產之處分。 7.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 項之議決。 ■第13條:理事、監事組織 1.本會置理事21人、監事7人,由會員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2.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監事若干名。常務理監事及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14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審定會員之資格。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候任理事長之辭職。 5.審核及解聘工作人員。 6.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8.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15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及候任理事長、理事長、前理事長各1人;泝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沴候任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及理事中選舉1人擔任。沊理事長依卸任之候任理事長經全體理事過半數同意追認擔任。沝前理事長依當屆卸任理事長擔任,並為當然之常務理事。 ■第16條:理事長對內管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如因事不能視行職務時,應指定候任理事長或常務理事1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第17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預算。 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監察事項。 ■第18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由常務監事為召集人。 ■第19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候任理事長、理事長、前理事長則限當選就任二年,不得連選連任。以上並均為無給職。 ■第20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受停權處分者。 ■第21條:本會置秘書長1人及得設副秘書長、秘書、執行工作人員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以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如因故無法工作時,得由理事會通過解聘之。 ■第22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由理事會施行。 ■第23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1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 第四章 會議 |
■第24條: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與臨時大會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間應於15日以前書面通知。定期大會每年召開1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25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26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出席,經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除名及理事、監事之罷免。 3.團體解散及財產之處分。 4.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27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或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28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29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1,500元。 (2)學生會員新台幣500元。 2.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3,000元。 (2)學生會員新台幣1,000元。 *每年7月1日以後入會者,當年常年會費折半收費。 3.事業費、政府補助費、委託收益、會員捐款。 4.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 ■第30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第31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經理事會審查後,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 ■第32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所有。 |
| 第六章 附則 |
■第33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4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35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