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基本簡介及組織章程 本會第20屆理監事暨會職員組織表╱照片 本會第1~20屆理事長、秘書長╱照片 入會簡要說明、入會申請表 本會組織及理監事簡要英文介紹
 
入會辦法/章程
 
如何入會
1. 本會以最熱忱的態度歡迎從事設計工作的朋友加入本會,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學生會員」,詳細內容請參考以下的「協會章程」。
2. 有關入會申請資料索取,請聯絡會務組:Tel.02-23639156。您也可以下載「入會表格」後,填妥傳真至02-82628833 或郵寄至
「106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79-1號10樓之2 中華民國美術設計協會 收」 ,我們將盡速為您服務,謝謝!
3. 下載入會表格組織章程下載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美術設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為The Graphic Design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第2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3條:本會以團結全國美術設計者,致力於設計創意探討與研究,促進相關創作及國際地位提昇為目的。
■第4條: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5條:本會會員依「合作、創新、榮譽」為信條,共同任務如下:
1.舉辦有關設計之展覽、研究、座談、交誼、觀摩等活動。
2.出版專業設計資訊之發行。
3.辦理設計人才培育及相關能力之檢定。
4.輔導工商企業、團體有關設計製作之代理與推薦。
5.推展台灣設計走向國際設計舞台及相關交流。
6.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6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1.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 美術設計或相關工作者。
2.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美術設計相關科系之在校學生。
*會員入會需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過半數審核通過,並完成繳納會費手續。
■第7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費繳納後均不予退還)。若未如期繳費者即視為暫停會籍。
■第8條:會員有違反政府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
■第9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10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會員為一權。但「學生會員」無被選舉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11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12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相關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議決團體解散及財產之處分。
7.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
項之議決。
■第13條:理事、監事組織
1.本會置理事21人、監事7人,由會員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2.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監事若干名。常務理監事及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14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審定會員之資格。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候任理事長之辭職。
5.審核及解聘工作人員。
6.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8.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15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及候任理事長、理事長、前理事長各1人;泝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沴候任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及理事中選舉1人擔任。沊理事長依卸任之候任理事長經全體理事過半數同意追認擔任。沝前理事長依當屆卸任理事長擔任,並為當然之常務理事。
■第16條:理事長對內管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如因事不能視行職務時,應指定候任理事長或常務理事1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第17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預算。
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監察事項。
■第18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由常務監事為召集人。
■第19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候任理事長、理事長、前理事長則限當選就任二年,不得連選連任。以上並均為無給職。
■第20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受停權處分者。
■第21條:本會置秘書長1人及得設副秘書長、秘書、執行工作人員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以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如因故無法工作時,得由理事會通過解聘之。
■第22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由理事會施行。
■第23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1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24條: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與臨時大會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間應於15日以前書面通知。定期大會每年召開1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25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26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出席,經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除名及理事、監事之罷免。
3.團體解散及財產之處分。
4.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27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或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28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29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1,500元。
(2)學生會員新台幣500元。
2.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3,000元。
(2)學生會員新台幣1,000元。
*每年7月1日以後入會者,當年常年會費折半收費。
3.事業費、政府補助費、委託收益、會員捐款。
4.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
■第30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第31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經理事會審查後,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
■第32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33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4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35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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